一、重要修订
修改规章名称,以部令形式颁布;
扩大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技人员;
强化权利保障,将保障专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摆在突出位置;
明确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继续教育法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
提高学时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增加到90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规定》以下方式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
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保障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二)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三)考核激励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经费支持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
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1.企业职工职工工资总额1.5%,最高不超2.5%计提。
(在去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计提比例拟提升到1.5%-8%,并且计提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事业单位:2%
(五)保障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二)遵守相关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政府的职责
(一)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监督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共服务
支持继续教育项目。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对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国家、区域性、行业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信息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六、继续教育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保障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